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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招生信息要做到“十公开”
政策咨讯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9 23:18:46 点击:
 
 

教育部:高校招生信息要做到“十公开”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十公开”的具体内容是:

()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细化本地区、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明确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及其属性;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通知》强调,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参照“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信息公开项目

信息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1

招生政策公开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育部

各地高校招生实施细则(或办法)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

2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3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高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高校

4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5

考生资格公开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

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及有关单位

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

6

录取程序公开

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7

录取结果公开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8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

9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10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高校

——摘自《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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