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助学措施。
一、资助范围:
我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有正式学籍,且按期注册的在校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困难认定者。
二、资助条件:
1.学生本人为孤儿,亲友无资助能力;
2.单亲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3.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低、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4.国家划定的贫困地区、国家当年公布的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其它出现暂时性、阶段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类别:
1.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生源所在地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选择此类贷款)。录取考生可自行在生源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和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生源所在地尚未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选择此类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需自行准备以下材料,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含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和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本人户籍证明原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助学贷款情况的说明;
(3)学生本人家庭户口首页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父母户籍证明原件。已经结婚者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无直系亲属者应出具民政部门的证明或其他亲属的身份证和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统一为第二代身份证,且正反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内)
(4)须提供父母、配偶、其他亲属签字的贷款确认书及保证书(新生入校后统一印发);
(5)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加盖地方行政公章(印章清晰,不得重叠、残缺),部门印章无效;
(6)本人高考成绩单。
(7)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地区尚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各类奖学金,按照政府当年政策规定和学校相关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3、“新生绿色通道”政策。
“新生绿色通道”是指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学校当年有关规定,在没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下,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办理一定数额的学费缓交手续,确保新生先入学。缓交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4、特殊困难补助政策。视学生及家庭发生的突发性变故所造成的困难,按照学校规定进行。
5、学校接受并设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慈善捐助。善款按照资助方的要求,全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校在校内设立部分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经考核合格者,签约上岗,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四、有些列情况或行为者,取消资助资格:
1.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2.学习不努力,不思进取,综合考评不达标者;
3.存在不良生活习惯或嗜好、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4.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重要提示: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报到时务必携带(《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的附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公章)。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29-88246449 |